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交[2008]87号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及建设部《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现就本市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贷款,需要查询家庭已经登记(包括权属登记和预告登记,下同)的住房面积情况的,应当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经审查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贷款银行审查的《借款人家庭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书)》(简称《情况表》,样张附后);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户籍证明。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贷款银行审查的《情况表》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的住房面积,并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映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结果。
三、有关查阅费用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 沪财预联[2005]004号)收取。
四、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规定;非按本通知规定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得作为贷款银行审核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2、借款人家庭成员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查询申请书)(样张)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