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买房 >> 上海买房契税 >> 正文

土地增值税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及公司出售其自有房屋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五年的独幢花园住房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花园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