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应纳所得额百分之二十。
2006年8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作为其财产转让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住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但要求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
住房贷款利息清单同样要求注明房屋地址及客户姓名需与产权人一致。以实际发生利息计,均可抵扣。
无法提供原购房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出售总额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的按1%征收,出售非普通住房按2%征收。
注意点:
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缴入国库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按以上政策规定免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征收,不能按总价1%-3%核定征收,也不能抵扣个人住房部分所述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