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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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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税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上海市实务: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除20%。
具体计算式:房产原值*80%*1.2%*购房年数(不是足额年数按月数计)
公司或单位产权房屋为主要征收对象,但上海也不是所有区县都强制征收。
个人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
注意点:一般公司产权征收房产税同时,须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每年。 

关于购房时间的确定

1、2005年05月31日之前,购新建商品住房的,以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记载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2、 2005年05月31日之前,购存量房即二手房,以产证登记日确定。
2006年06月01日后购房的,均已产证登记日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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