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介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 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