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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参考格式)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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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对本网站公开发布、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记录留存,避免发布违禁、不良信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查处利用电子公告服务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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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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