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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起诉千橡不正当竞争庭审文字记录(涉及ICP许可证部分)

编辑:志翔 来源:新浪科技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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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关于证据7,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1)经原告检索,被告所提供的检索结果远远少于原告检索的结果。原告检索的方式是,进入google资讯频道--进入高级设置--进入资讯档案搜索--进入高级资讯档案检索-输入被告在证据中所提到的关键词--设定时间为2008年4月6日至2008年10月6日--回车显示检索结果。按照这样方式检索后,原告检索出来的部分内容,在数量上是被告检索数的十倍。(2)即使原告开心网在google被检索出来的报道次数少于百度检索,也不能否定百度检索的原告网站被报道次数的真实性。

  原告 :关于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网站与其他网站的报道次数的差异不能否定原告网站知名。

  关于证据9,对第88页-92页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余各证据(网页)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中所载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无法验证,不予认可。同时,其他网站的注册用户数与本案无关。

  原告 :关于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校内网的获奖情况与本案无关。

  关于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中所列网页均是当前网页,不是原告开通开心网前的网页,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关于证据12,对该网页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网页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原告网页设计是否借鉴他人与本案无关。

  原告 :关于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称其办理了域名注册,其域名注册在原告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之后。

  关于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持有的该ICP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是2009年5月18日,但被告未能提供此前的ICP许可证,这反证了原告所主张的被告非法运营kaixin.com网站的事实。

  关于证据15,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原告 :关于证据16,对公证书及所附网页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中所谓的"抄袭"问题也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抄袭"问题。

  关于证据17,真实性不予确认,且与本案无关。

  关于证据18,网页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

  关于证据19,邮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内容不实,且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原告权利依据?

  原告 :商标权、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域名权。

  审判长 :原告,请明确你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几种,这些行为侵犯了你什么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哪个条款?

  原告 :1. 把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对开心网知名服务的仿冒;2.注册、使用kaixin.com域名,构成了对开心注册商标以及开心网网站名称的侵权,同时也是不正当竞争;3.假冒名称并且以开心网的名义发垃圾邮件、运行黑帮游戏、被告公司管理人员公开散布虚假言论侵犯了知名网站的名称权商标权和知名域名的使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4.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使用与原告网站相同的名称、近似的域名、近似的主页风格,造成用户混淆,是仿冒行为。

  审判长 :下面本院将围绕原告的上述四方面主张进行调查,原告方,你方网站什么时候开通的?被告方,你方网站什么时候开通的?

  原告 :2008年3月开通的。

  被告 :我方是2008年10月。

  审判长 :原告方,你方的域名什么时候注册,什么时候使用的?

  原告 :应该是2007年,两个域名www.kaixin001.comwww.kaixin002.com

  审判长 :被告方,你方的域名什么时候受让取得的,该域名是谁注册的,什么时候注册的,什么时候使用的?受让的费用是多少?

  被告 :www.kaixin.com,受让取得时间2008年10月。受让费用不太清楚。域名正式使用时间就是受让取得时间。

  原告 :原告所述域名注册问题,我要说明一下,2008年10月被告进行了更新注册,本案被告注册时间是2008年10月,并且被告提供证据13,明确说明了自认在2008年10月办理了域名注册。原告是2008年12月取得授权的。是在第42类第4220小类。

  被告 :对方商标受让取得时间、相关服务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原告方,你方主张"开心网"为知名服务的时间?

  原告 :2008年5月,之前都是发展阶段,开心网实际上是一夜走红。

  被告 :有异议,我们的证据可以表明,被告网站上线前原告还不知名。对方很长一段时间是不向公众开放的网站。这么短的时候这么短的用户量不足以证明他2008年5月就知名了。我们现在也不认同对方知名。

  审判长 :原告方,你指控被告实施的诋毁你商誉的行为包括什么?

  原告 :由于被告侵犯商标权、仿冒知名特有名称、导致用户混淆,对方网站达到以假乱真的情况,并且以开心网名义作了一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商誉受损。

  被告 :我们讲了这是对方在法律性质上的认识错误。同时我们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在运营低级趣味的游戏来取得社会公众关注。

  审判长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相似的主页风格,那原告的主页风格是什么,包括哪些要素?

  原告 :原告主页风格包含,1、最显著标志是“开心网”名称;2、带有笑脸的小星星挂于网页左上角;3、左边是登录栏;4、右侧是图片和相关介绍;被告的风格为,1、左上角有“开心网”,2、把小星星改成了小苹果,3、左边也是登录栏目,4、右侧也是照片和更大的字体显示了“开心网”。

  被告 :我们不同意。对方又重复主张。我们应排除“开心”文字进行比对。我们提供了几个SNS网站的首页打印件,这种模式不是原告独创的,是这类网站都可以使用的,这一类网站的服务就必然决定会使用这种模式,这是公共资源通用设计,不存在仿冒问题。

  原告 :质证阶段我们已经声明了,对方展示的页面是什么时候的?只有对方提供2008年3月之前就已经有这样的页面风格才可以证明是通用模式。

  被告 :这些网站的页面设计是从始至终的。原告在苛求被告,我现在怎么可以找到2008年3月之前的,但是我相信其他网站都保留有在这之前的页面形式,我们请求法院去这些公司去调取证据。

  审判长 :被告方,你们的经营主体?

  被告 :千像网景。申请变更时间2009年5月。

  审判长 :员工是否有变化?千像网景和你方是否有关联关系。

  被告 :有关联关系,相关问题我需要回去核实。都是独立法人。

  审判长 :原告指控的被告是?

  原告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们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转移给了千像网景。现在应该还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维持网站的运营,并且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仍然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认为现在开心网的运营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千像网景共同运营。ICP许可证虽然是千像网景的,但是一个网站没有域名的支持是不可能运营的,而网站的域名是在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千像网景共同侵权。但是为了加快本案审理我方并没有提出追加千像网景作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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