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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15314号

  原告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涛,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北京海淀科技中心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雷赤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七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审  判  员    石必胜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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