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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成A座(住宅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慧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佳丽,女,壮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广西省上林县大丰镇市场街53号。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被告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长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铭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信息公司)诉被告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简称乐凯集团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权权属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为:

  因本案是确认之诉,不是侵权之诉,所以不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规定,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原告认为:我公司提起的是确权之诉,其中包含侵权的诉讼事由,侵权行为地应当是本案诉讼管辖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我公司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诉讼管辖规定向该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

  经审查,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3月15日就原告注册的www.lucky.com.cnwww.lucky.cn域名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上述两个域名转移给被告所有。2006年5月16日,该中心向原告发送了被告的投诉书。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对于www.lucky.com.cnwww.lucky.cn的域名权利。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域名注册信息网络查询页、起诉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对除身份关系、合同关系以及侵权行为等法律关系以外情形的一般诉讼管辖规定。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域名权利,即确认域名权的归属,故本案的管辖应当以上述一般诉讼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原告既承认其诉讼性质是域名权的确认又主张其诉讼事由中兼有侵权之诉,但根据其起诉书的内容,其起诉的目的是确认域名权的归属,属于确权之诉,因此,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 ○○ 六 年 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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