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张某通过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胡某购买网络店铺。原告接受张某与胡某的委托,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网络店铺转让的居间服务,并促成双方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不配合办理店铺交接手续,买卖双方终止了前述《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原告作为转让居间人,已完成居间工作,要求买卖双方支付服务佣金。经多次催缴,张某与胡某仍拒绝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与胡某支付服务佣金。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胡某依照合同各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佣金。
法律解读:
本案中经原告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张某与胡某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原告已完成居间事项。事后,张某与胡某解除《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并不影响原告之前所完成的居间事项。张某与胡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居间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