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一宁某与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网络店铺,甲方要求该网店售价不低于48万元;2、委托方式为独家委托,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出售该网店;3、违约责任:甲方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直接或间接与经乙方介绍过的买家或买家的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成交,视为乙方代为出售成功,甲方仍应依照本协议第七条之约定支付佣金。
原告接受宁某的委托后,积极联系买家,向被告二雷某介绍该网店。雷某查看该网店信息后,与原告签订《看店协议》约定:雷某无论以任何理由,不通过乙方,私下或通过其他任何第三方与店主完成交易,则视为违约。
然原告公司向雷某提供了该网店的信息后,雷某与宁某恶意串通,利用原告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跳过原告,私自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网店交接手续。原告公司得知雷某与宁某私自成交后,多次要求雷某与宁某按约定支付原告佣金,雷某与宁某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雷某与宁某支付佣金。
法院判决:
因宁某与原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并支付了佣金,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一的起诉。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雷某向原告公司支付居间服务佣金。
法律解读:
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二雷某签署的《看店协议》中的约定属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了防止买方利用原告提供的网店信息却跳过原告购买网店,从而使原告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本案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宁某与雷某提供了居间服务,宁某与雷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佣金。雷某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却跳过原告公司与宁某私下签订转让合同,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看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