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被告陈某通过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出让方购买网络店铺,经原告居间,转让双方就网店成交价格等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初步促成双方达成网络店铺转让合同。陈某签署《买家定金托管协议》,确认购买标的网店。在约定签署书面合同当日,陈某突然与出让方发生争执,后陈某明确表示不愿购买该网店,并拒绝支付佣金。后原告公司经查证发现陈某已与出卖方私下达成合意,并办理了转让手续。原告认为,居间方的主要工作是磋商并促成合同订立,原告已完成了大部分居间义务,且陈某与出让方的行为系典型的恶意跳中介行为,故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根据约定支付佣金5万元。
陈某辩称原告在居间过程中,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地点,致使出卖方情绪受到影响,又进而质疑被告的支付能力,最终未在其居间服务期内促使买卖双方签署正式书面合同。在未顺利签署合同后,出让方通知其于2014年10月29日经另一第三方交易平台居间完成该网店的转让,其已因此支付了服务佣金3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原告作为居间人,通过居间活动,促使买卖双方就网店转让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已初步促成了陈某与案外人之间的网店转让。而陈某在原告公司并无明显服务瑕疵的情况下,拒绝原告公司继续提供居间服务,同时在短时间内交由另一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显然,陈某的行为有违诚信,确有恶意跳单之嫌。因此,陈某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相应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