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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可以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

编辑:朱奕  刘飏 来源: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案情

李某在淘宝购物网站上购买了A公司旗舰店日本东京都全进口运动型饮料,李某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示产品信息、成分、储藏方式等,不符合食品进口的规定。李某以A公司旗舰店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其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赔偿十倍购物款。

 

A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产品是通过淘宝购物网站销售,该购物网站《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淘宝购物网站分别与A公司及李某签订的协议,其管辖条款对A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选择其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法官说案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淘宝用户在注册淘宝账户时与淘宝平台签订,约束的是注册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相应的管辖条款也仅能适用于注册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因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分别与淘宝公司签订协议,相关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仅对两者分别与淘宝公司因提供平台服务而产生的纠纷产生约束力。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适格主体为买卖双方,而非网络服务合同双方,故《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并不适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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