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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遇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该如何起诉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买物品。但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有时也会遇到一些纠纷,比如产品质量问题等等,当发生纠纷时,作为消费者来说该怎样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汪旺军律师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络购物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消费者。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多将销售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一方面是为了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诉求,另一方也是因为购物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消费者难以辨认到底谁是适格被告,索性把两者都作为被告起诉。但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为适格被告呢?在网络购物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到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在购物网站注册时,通常会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签订一份用户协议或者服务协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基于互联网,通过网站平台、客户端等形式为消费者提供广告、评价、争议处理等各种服务。消费者和网络服务平台之间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消费者与销售者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商家下单购买商品,在法律上属于消费者与销售者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买卖合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这的案由,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维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是适格被告因为前面所说的,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销售者就不能基于该合同关系要求网络购物合同平台提供者也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适格的被告。

 

如果消费者选择侵权之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汪旺军律师认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在网络国务过程中遇到纠纷的,在准备通过起诉维护权益时,应先确认是否要将网络平台提供者也一同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如果选择的案由不当,可能达不到其想要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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