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服务机构违约责任认定——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直播带货中,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导致商家在直播中未实现合同约定的最低销售目标,商家依据合同主张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0日,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野公司)与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运公司”)、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盟公司”)签署《你的带货王2020品牌直播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星运公司向内野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星盟公司作为其核心股东为本直播合作项目担保其完整履行,如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则星盟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内野公司向星运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星运公司承诺本次直播带货最低销售额为200万元,若未完成该承诺销售金额,则星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予以退还。直播结束后,各方确认销售金额为87,570.12元,故星运公司依约应于最终销售金额确认后的5日内向内野公司退还956,215元。经多次交涉,星运公司仅返还内野公司200,000元,后未再返还剩余费用。内野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以星运公司、星盟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星运公司退还主播专场费以及支付违约金,并请求星盟公司对星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间变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星运公司、被告星盟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方诉请。理由如下:1.直播虽未完成销售目标,但原告也存在过错,直播当天原告有一件商品无库存且处于下架状态长达4个多小时;2.原告提供的链接商品仅开通“支付宝”支付结算,未开通“微信”支付结算,影响销售业绩;3.原告产品宣传文案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两小时;4.直播中原告曾两次享受超出合同约定的权益行为,并与明星主播郑某进行产品互动和BOSS秀两次,但合同约定仅一次互动,主播郑某当天也三次进入直播间,超出享受的权益应另行付费金额合计约600,000元,其中合影每次300,000元,该部分应予以抵扣。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星运公司确应退款956,215元,但鉴于前述4项因素,原告对销量未达标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故双方曾协商达成的退款金额为700,000元并签署《退款协议书》,被告星运公司也在积极履行,原告无权再依据合同进行主张。此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两被告认为星盟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星盟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无对应权利义务,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两被告辩称意见,原告表示,其确未审查过被告星盟公司章程及相应决议文件。如果法院认定所涉担保行为无效,则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星盟公司对被告星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空间变换公司述称,其系抖音平台的小店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方,主要为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同时,第三人是精选联盟平台的运营方,为原告和达人达成推广服务合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向达人展示原告拟推广的商品、服务、直播间,向原告展示达人的推广相关数据信息等。原告是线上精选联盟平台内“UCHINO内野旗舰店”经营者,与达人达成线上带货合作。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各方自主商业安排,双方争议与第三人无涉。就本案所涉直播,第三人仅能从系统中调取相关处罚记录,系直播中用语不规范导致警告、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等。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内野公司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专场费756,215元;二、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内野公司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56,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三、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内野公司上海内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上海星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抖音平台已从发布信息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利用粉丝流量,不断扩容为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多元内容生态。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直播带货作为线上消费业态发展迅速,抖音直播已成为一种潮流电商模式,集广告导流、达人销售、明星助攻等多种盈利机制于一体。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且各方约定以抖音平台直播带货推广作为盈利模式,理应恪守抖音直播平台相关规范或公约。现各方对于销售额金额以及未达标并无争议。故被告星运公司对于销售额未达标过错的抗辩是否成立,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及是否应当退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星盟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第一,对于被告方提出直播销售目标未完成的责任应由原告部分承担的抗辩不成立。两被告确认,原告方员工在直播间中没有发言,仅承担了协调沟通的辅助工作。直播产品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处罚,究其原因,系因被告方及其安排的主播达人所导致,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被告方承担。
第二,被告星运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及附随义务。首先从约定义务履行来看,两被告未充分举证已全面履行直播综合服务、营销优化培训及增值服务义务。结合合同文义、履约目的、行业特点等对合同约定被告方应履行义务进行文义及目的解释,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应就直播平台规则、网络直播营销规范用语进行充分告知提示,就包括开通支付渠道在内的品牌营销提供相匹配的指导培训,尤其是当直播中出现爆款商品链接失效等临场问题时,应制定应对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等。本案中,被告星运公司对于直播前应提供的相关服务,未能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次,从实际销售业绩来看,原告充分信赖并支付高昂对价,但实际销售额与承诺销售额存在巨大反差。本案中,实际直播销售额为87,570.12元,从营销业绩来看,仅完成了承诺销售额的4.38%,与约定比例反差巨大。再次,从被告盈利模式及行业规范来看,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更应充分履行附随义务。当前,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在收益模式上较多采取销售“提成抽佣”模式。本案中,即使未完成200万元承诺销售目标,被告星运公司仍可从有限的87,570.12元销售额中获取4万余元。此外,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扮演着规范行业准入、提升直播品质、净化行业生态的枢纽角色。被告星运公司应当更为充分的履行包括协助、通知、注意义务在内的合同附随义务,如在直播前加强直播推广商品的质量、功能、性价比的审核筛选,兼顾营销价值与客户价值;更为注重向商家、主播以及明星嘉宾等相关主体,告知提示抖音直播平台规则,以及宣传推广网络直播营销规范用语。本案中,被告方亦认可宣发预热不充分,即便处罚所涉商品链接有效,由于售价仅39.90元,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成承诺销售目标。
第三,被告星盟公司应对被告星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星盟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议程序,应属无效。原告方亦认可未审查被告星盟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文件。根据相关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原告作为债权人未能尽到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而被告星盟公司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亦有过错。双方对导致所涉担保无效的责任比例基本相当。
综上,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星运公司退还原告专场费756,215元以及支付违约金(以756,2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被告星盟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被告星运公司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蒋浩、杜娟、季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