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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好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编辑: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 来源:法治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保障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但退换货并非没有任何门槛。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某医疗器械公司因消费者未按约定预先清理机器部件导致商品损坏、影响二次销售而拒绝向其退款的行为,驳回消费者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消费者何某在某医疗器械公司网店购买了一台无创呼吸机,试用后,他感觉效果不佳,便与店铺客服沟通退款事宜,并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某医疗器械公司称,由于机器设计原理,顾客试用商品时必须使用呼吸机口鼻罩和管道等耗材,该耗材使用后无法退还,顾客退货时,该笔费用需从总额中予以扣除。在店铺页面及双方沟通中,客服均对此项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何某表示同意。同时,在退货退款事项沟通过程中,店铺明确提示何某“记得把水倒掉再寄回,仓库收到会检查,若机器进水将拒收”。

 

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称,工作人员在收到消费者何某寄回的货物时,要求快递员现场拆封以查验,当时已发现货物包装有明显水迹,拆封后发现机器有严重漏水的情况且已致设备损坏。据此可以判断,原告寄出货物前并未将机罐内存水清理干净。因货物现状影响到二次销售,被告当场拒收退货快递并拒绝向原告退回购物款3489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于收到涉案商品后7天内向被告公司申请退货退款,时间上并无不妥。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被告公司在同意原告退货申请前,多次告知原告注意事项,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现场检查发现设备中存水,故被告以“商品漏水情况已导致设备损坏,影响到商品的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签收商品时,被告已经就该涉案商品完成了交付。原告在随后的试用过程中向商家反映了涉案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其退货原因实为试用后感觉步骤繁琐、使用体验不佳,故而应初步推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物系处于完好无损未使用状态。现原告无法合理说明涉案商品交付快递员时的实际状态,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涉案商品被退回时显然已非完好状态,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情境下行使该权利。法律注重公平原则,衡平利益,在给予消费者保障的同时也作出了限制,规定某些根据性质不宜退货或退货时不完好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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