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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合同(二)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到____ 年_____月____ 日止,共为____ 年。

    第二条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有企业职工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等待遇。

    第六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_ %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6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九条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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