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租用高速数据交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照本契约条款办理。
第二条 本业务系指本公司提供讯框传送等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客户作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三条 申请租用、异动或终止租用本业务,应检具申请书、固定通信(Permanent Virtual Connections, PVC)需求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前项异动,变更通信对象或约定信息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变更设备者需另附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第四条 客户应保证其所提出之申请资料为真实完整,如有不实致发生任何纠纷时,客户应自行负责。
第五条 本业务所需数字调制解调器限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
第六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所需屋内配线管道及装设传输设备之场所与电力等设施,由客户自备。
第七条 客户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电路障碍经本公司派员查修时发现,系因客户自备设备障碍所致者,得收取检查费。如因而影响电信网络之传输品质或其它电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 本公司因技术上之需要,必要时得更换本公司指配之客户号码,但应于__________个月前通知客户,客户不得异议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九条 客户租用本公司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本公司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本公司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条 申请租用本业务应缴付电路、调制解调器接线费及系统设定费或客户端接取设备接线费或ISDN备援接线费或WLAN客户端AP设备接线费。
第十一条 客户于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注销申请,已缴之接线费,本公司无息退还;但施工后注销申请者,其己缴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为配合客户需要,加装其它有关数据传输等特殊设备时,得按成本向客户收费。为便于本公司测试需要,得免费加装测试开关等设备。
第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如需项目建设,本公司得请客户提出金融机构出具之保证书或按建设成本酌量预收建设保证金,并订定最短租用期间。客户已缴之建设保证金,于客户租用满最短租用期间后无息退还。项目建设,在同一装机地点租用不满最短租期申请移设或终止租用者,应一次补足市内电路部份未满期间之月租费。客户申请于本公司办公时间外施工者,应缴付非办公时间施工费。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本业务应缴费用如下 一、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线路及调制解调器移设费。 二、申请变更本业务之传输速率者,依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业务之相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装设或变更WLAN之客户端AP设备者,应缴各费依WLAN业务收费标准计收。 四、申请设定或变更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及特别业务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计收。 五、申请设定或变更客户端接取设备应缴付接线费或系统设定费,按每部每次计收。
第十五条 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月租费如下 一、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月租费:按本公司国内数据电路价目计收。 二、通信埠月租费:按租用通信端口速率计收。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以16KBPS为单位,按其通信距离及通信量计收。 四、每一通信埠所设定之固定通信超过十六路时,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 五、特别业务月租费:按其速率计收。 六、加租WLAN客户端AP设备者,按WLAN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六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以本公司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_______。 如仅部份固定通信装妥,则装妥之数据电路、调制解调器及通信端口等月租费按上述标准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日计收。 客户加租WLAN业务者,除前项之规定外,WLAN部份以该业务装妥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客户端AP设备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本公司提供瞬间超额讯务(ExcessBurst,简称BE)功能,提供客户在网络系统负载低时,于单位时间内传送高于约定信息讯务(CommittedBurst,简称BC)之讯务量,惟此高额可能因网络拥塞而漏失致无法传送至收信端,该部份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客户须自行负责重送。请客户依实际信息传输需求,申请约定信息速率(CIR),并依照每一固定通信连接(PVC)之BE值上限为同一PVC之BC值规定办理。(注:约定信息速率《CIR》为单位时间内可传送之BC,即CIR=BC/t)
第十八条 介接本业务之电路其传输速率为128KBPS以上时,可设定两个通信埠;其数据电路月租费仍按其租用传输速率计算,惟通信端口月租费及通信端口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按其实际租用端口数及约定信息速率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详如价目表,费率如有调整时,按新费率计收。
第二十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倘因本公司通信网路或系统设备发生故障而全部阻断不通,本公司未于______小时内修复,其租费之扣减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小时者,每______小时扣减全月______之租费,但不满______小时部分,不予扣减。部分时间使用之电路连续阻断满规定之每日使用时间者亦同。传输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国内电路连续阻断满______小时以上者每满______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______,未满______小时者,不予扣减。但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除本项前段规定扣减租费外,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察觉或接到客户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终止租用本业务,应于预定终止租用日_________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___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三条 客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本公司得注销其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经再限期清缴,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本公司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并追缴各项欠费,并得暂停客户所租其它电信设备之通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得使用本申请书所载内容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得暂停或终止本业务之经营,客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但本公司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_________个月公告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 本契约条款未规定事项,客户同意遵守相关法令规定、本公司各项服务营业规章规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编号/身分证字号: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编号/身分证字号: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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