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法律新闻 >> 正文

对于涉及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违约责任应如何把握?

编辑:常敬泉律师 来源:其他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问:对于涉及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违约责任应如何把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本身已形成附合时,出租人是否应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为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和履行期满等不同情形下,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承租人单方违约或过错责任的认定要严格把握,特别是存在装饰装修价值较大,客观上对出租人确有利用价值而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等情形时,要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切实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常敬泉律师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