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