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2003年第一期《民事法律适用回答》中已明确指出,如果其生前未主张产权房屋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继承人不能主张权利。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此处的“产权登记人”。
我们认为应理解为除死者之外的所有共有人。因为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人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故在某一共有人死亡后,所放弃的产权份额,应归于其他所有的共有人。此外,死者近亲属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相应权利。
在此类诉讼中,为了明确其他共有人的范围,以及共有形式、份额大小,全面解决相关纠纷,应追加所有的其他共有人参加诉讼。如果经法院释明,共有人仍坚持拒绝对权力主张表态,则应视为放弃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