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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获得其他福利性分房后能否再主张产共有

编辑:常敬泉律师编辑 来源:编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如果系争公房按94方案出售时,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未成为房屋登记产权人,其后该同住人又在他处购买了公有住房,该同住人是否可以在要求确认对系争公房的共有权。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该同住人有权主张,理由是在当初购买系争房屋后,该同住人即已成为共有人,物权取得与嗣后再次获得福利分房无任何关联,也不应因此发生物权的丧失。另有人认为,该同住人无权主张,因为多次获得福利性购房,有违公平原则。

我们认为,由于公有住房的房改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处理是要结合相关的政策精神,确保裁判结论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公房出售,国务院199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均明确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后来又获得其他福利性分房,其住房需求已经得到保障,如果仍确认其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既不符合公房房改制度的本意,又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导致公共福利的分配明显不公,此时可视为其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共有产权,对其确权诉请不予支持。

需注意的是,根据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果职工家庭购买公房后,因居住困难或者控制标准内面积增补等原因,仍可以在保留原房屋的前提下,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即增配房屋。显然,增配房屋不属于重复享受福利政策,而是前者房屋分配的延续,故在他处获得增配房屋的同住人,仍可按94方案售后公房的产权主张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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