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编辑:
上海律师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