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
《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第五十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