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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

编辑: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房地产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一、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应缴费用:登记费

1、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申请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抵押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100元/套 由申请人缴纳

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200元/套 由申请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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