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的资料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费用由受让人缴纳。
您需注意:
一、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4、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0.5%,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赠与按存量住房标准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费
(二)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300元/套,由受让人缴纳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