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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权担保
来源:
上海法律网
作者:
房产律师
公有住房承租权担保
以公有住房承租权设定担保的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担保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向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担保合同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公有住房承租权设定担保所得的款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取得该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价款,不得挪作他用。已设定担保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再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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