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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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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随着城市生活的逐步发展,居民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也有一定的质量要求。特别是住这一方面的需求,希望邻里和睦,能为他人多考虑一下。但生活中总是有个别的业主还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任意丢垃圾,晚上半夜的时候喧闹嬉戏,对自己所饲养的小动物没有登记****的情况,更有甚者,改变了自己住宅的性质,改造成为了一个经营场所,例如小饭馆,****室等。类似这些严重扰民的现象,不仅给邻里上下,或者小区里的居民带来了不便,更是侵犯了居民们的合法权益并且对社会风气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些个别业主的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由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2)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业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渊源
   
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问题


    有些业主在做咨询的同时,常会问道: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那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使用?是否一定要缴纳?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那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平时大楼里的电梯坏了,上下管水道漏水了或者有关机构鉴定生活的大楼为危房,需要加固的,这时候我们就要启动房屋维修基金来保证我们的生活质量。
    但是这个基金款项并不是业主可以随意支配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22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我们可以从这个规定中得知,业主想要启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必须是要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双2/3特别多数原则”。
    对于这笔维修基金是否需要缴纳,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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