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故,陈立家律师认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产权一般情况下应属于国家。
但个别省市亦有例外规定:
一、《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 (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产权管理,其产权按下列规定界定: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收取的民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四)由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与非国有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修建的单建式民防工程,产权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共有。
第二十八条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民防工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领取人防工程所有权证。
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或者部分国有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民防工程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工作,由民防工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上述两省市中,若人防工程已经登记部门登记,则司法实践往往会引用上述规定以确权。至于法律冲突问题,因上述两省市的原被告在绝大部分案例中并非人防部门,故法律冲突问题不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