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小区地上停车位,有两种观点:一类是“如果是地下停车场这样开发商投资的、并在规划内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共有是与专有相对应的。地上停车位开发商并没有投资行为,也不属于某些业主专有,更不属于市政所有,所以只能属于业主共有的私有财产。”另一类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中的第六条已经把这个问题解释得非常清楚,关键就看是不是规划中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地上和地下的都要适用这个标准。如果是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开发商有权利授权物业收取相应费用。”
就地上停车位,应以是否纳入规划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纳入规划的,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非规划内车位产权应归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