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家律师谈地下人防停车位使用管理权及收益权归属问题
就地下人防停车位使用管理权及收益权归属问题,原《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同时,地方性法律解释:2004年11月19日“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的一些规定和人防工程产权问题回复如下”中进一步说明:”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它就不再是投资主体,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卖出。”因此,一般情况下,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的基础设施与配套公共建筑,其投资即建设成本已经纳入住宅销售价格之中,由小区业主实际承担并成为投资者。但因《暂行办法》已失效、地方性法律解释司法适用有局限性,故对于业主买房价款是否包含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相应证据应当是判断使用管理权及收益权主体的重点。
建议包括物价局销售价格成本覆盖数据等政府部门备案材料应是取证的重点,取得人防工程成本已纳入房屋销售价格中的关键证据,对于胜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