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陈立家律师谈物业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情形的要点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时常有业主咨询,物业管理就某一费用主张权利,说是为了业主而垫付了某笔费用,而在诉讼活动中,物业亦会以无因管理为案由提出主张,在此,就物业管理某一垫付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我做出如下解答:
  一、物业须自身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如果支付某笔费用是物业自身的义务,法定的义务按法定责任承担方式来划责,约定的义务按合同来确定权责归属。
  二、物业管理的须是业主的事务
  如果某笔费用不是应当业主支付的,亦或是与业主无关,则无因管理亦不构成。
  三、物业须避免业主利益损失
  这部分有两层,首先,物业避免的利益损失须归属于业主,如果这个利益本来不属于业主,属于第三方,那无因管理的对象也应当是第三方;其次,应当是为了业主的利益,而非业主的义务,这个点上有重大区别,如果一笔费用是业主应当付的,物业付了,这是为了义务,而如果这笔费用不付,会造成业主重大显性损失,物业垫付了,这是为了利益。
  以上三者是民法总则中就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三要素结合具体实例较清晰的解读。另,本文中,以费用支付为例,可扩及其他利益的表现形式。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