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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家律师谈房屋涉借贷维权要点之七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涉房屋抵押的协议协议目的条款之后便是财务条款,即出借标的物、借款发放方式、收款人、收款账户信息(若转账方式)等,此部分对于业主即抵押人来说,借款的成立生效是抵押权的前置条件,抵押权是从属性权利,债权如果都没有真实的发生,那业主就没有任何抵押担保义务,故对于此部分需要注意协议履行过程及与协议约定的匹配与否,如果发生与协议不符的例如向第三人转账或转账改为现金出借等等现象,需要着重留意。
  而伴随财务条款的部分,部分协议会有提前还款违约金的约定,这部分一般会脱离一般的违约条款独立存在,该提前还款违约金的约定不少借款人或抵押人会有疑惑,是否说对债务履行或者说债权保障产生了妨碍,是债权人故意多收多赚的,对此,也希望业主能客观的看待这个约定的存在与否,如果出借人是以常态化盈利为目的的,特别是有第三方居间商在内(可能以投资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或资产管理等公司主体居间撮合各方达成借款),债务的提前归还是否会带来债权人利益贬损或第三方运营成本的提升是可以客观考虑的方面。如果没有,则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能否取消是抵押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努力谈判的。
  业主对财务条款及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的清晰认识及对可能的协议条款洽谈发挥积极作用为涉房屋涉借贷维权要点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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