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一些城镇居民在城市去农村购置一处房产,节假日可以过上几天田园生活。对于这种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的房产如遇到拆迁的话,能否主张相关的赔偿,汪旺军律师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看法。
基本案情
小张与李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林偶名下的某宅基地使用权作价xx万元转让给小陈,如发生政府拆迁等行为,该宅基地上的一切拆迁补偿归小张所有。小张受让上述地块后,兴建了房屋用于家庭居住。但之后,该地块被纳入了政府征用拆迁范围,李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裁判结果
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实际涉及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一审判决后,被告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决。
汪旺军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对于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由于小张属于城镇户口,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英属无效。
汪旺军律师提醒大家,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