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概念)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业务培训)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项目经理上岗)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日常管理)
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
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