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先生与李小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浦东的一处房屋,在产权证上登记为陈先生一人的名字。陈先生通过中介和买方朱小姐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为房价上涨,陈先生反悔,以出售房屋时未征得其妻子同意为由要求取消合同。
[评析]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只要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公示就具有公信力,买方就有理由相信其是房屋的唯一的产权人,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往往会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陈先生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