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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时必须提供“两书”

编辑:常敬泉 来源:常敬泉授权发布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开发商在交付商品住宅时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是否构成违约?

[评析]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十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开发商如不出示或者不提供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构成违约,买受人因此拒绝接收商品住宅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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