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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邻居建房时不得损害他人的相邻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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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邻居建房时不得损害他人的相邻通行

案情介绍:

原告董保民与被告宋胜利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中间有一条南北向过道。1997年,上蔡县邵店土管所对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宅基地进行规划丈量并定灰桩,同时为原、被告分别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宅基地东西为20米,被告宅基地东西为17.5米。通过实际丈量,原告宅基地东西为22.05米,超出土地使用证2.05米;被告宅基地东西为17.55米,超出土地使用证0.05米。2007年12月,被告翻建房屋时将东山墙较旧墙往东移至灰桩处。原告认为被告翻建房屋侵占了过道,并影响原告四轮车出入通行,为此引起纠纷。
 
此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翻建新房依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的灰桩进行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该过道为3.8米,被告建房侵占了过道影响其出行,但原、被告相邻处东西均有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的灰桩,被告建房虽较旧墙向过道移动,但并未超出灰桩界点。原告仅凭该过道住户多人证明该过道宽3.8米,未提供相关地籍档案或村组规划加以印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例。不动产相邻的原被告之间由于相邻通行权行使出现障碍而发生法律纠纷。相邻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所以相邻关系中涉及到的权利即相邻权,相邻权要求相邻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时,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和接受一定限制的权限,对方不能拒绝。所以本案的被告在重建翻新原来房屋扩大宅基地范围时,如果已经影响了原告所有权的行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损害自己相邻权的行为。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告的重建行为,所扩大的宅基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原告由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原告的重建影响了自己的相邻权的行驶,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败诉,是有法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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