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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编辑:常敬泉等 来源:常敬泉授权发布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

    2009年初,王先生与陈女士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约定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给陈女士,并收取5万元定金。居间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整。后来,因为陈女士资金周转不灵,股票被套,陈女士要求延期签订买卖合同,王先生同意7天后重新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在最后签约日,陈女士再次爽约。后陈女士不想买房发函要求王先生退还定金。问题是:陈女士能要回自己定金吗?

[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5万元系陈女士向王先生支付的订约定金,是对双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种担保,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由于陈女士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陈女士构成违约,当然无权利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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