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8月,王小姐与外祖父一起被拆迁安置在一处并落户。2007年6月外祖父去世后王小姐发现,自己曾居住的房屋已在2005年1月31日被小舅舅持有外祖父和她的印章与某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订了购房人为外祖父的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同年3月取得了产权证。
[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外祖父与王小姐将自己印章交给他人,委托其办理购买系争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这有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所盖的印章予以证明。王小姐称该印章由小舅舅擅自取得并加盖,对此,王小姐需要举证。
王小姐虽然提出其小舅舅未经她的同意擅自加盖印章,但她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以印章系王小姐所有,据此推测经过其同意。王小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仅作形式审查,根本不会要求所有同住人当面签字或者提供委托书。因此,本案值得所有同住人警惕,妥善保管好一切私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