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原告与被告为隔壁邻居,两家房门关上时成90度直角,共有一条长2米、宽1米的走道,被告房门处于外侧。
2006年10月,被告将自家防盗门改装,由向内开启改为向外开启,防盗门宽0.9米,开启后,走道仅有10cm。原告无法通行,并威胁原告人身安全。
原告经多方交涉,物业公司未出具《整改通知书》,但被告不予理会。故双方无法达成和解,2010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
二、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原告)
1、法律关系:原被告构成相邻关系。
2、原告权利:通行权。
3、是否构成妨碍?——构成。(1)被告防盗门外开后,走道仅剩10cm;(2)原告为老人,视力不好,行动缓慢,已多次被突然开启的门撞到。
4、被告可能的抗辩理由:
(1)改装行为已近4年,无证据表明原告曾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
反驳: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且走道作为建筑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仍为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向内开不利于消防;
反驳:向内开启,符合房屋原有设计,被告的有利消防之说无消防部门的依据。
5、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拆除防盗门。
四、证据组织
1、原告主体资格:身份证(原告提供)
2、被告主体资格:户籍信息(公安局调取)
3、相邻关系证据:原告房产证、被告房屋基本信息(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
4、侵权事实:现场照片(原告提供)、说服法官进行现场调查
五、庭审纪要
被告抗辩:(1)原告曾口头同意被告改装;(2)被告防盗门已安装限位装置,开启不超过35度,仍有30cm走道供原告通行;(3)开门时间短,次数少,不影响原告通行。
原告反驳:(1)原告不曾同意(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2)安装限位装置,防盗门开启后,走道仅有30cm,常人需侧身才能通行;(3)不确定被告何时开门,安全隐患难以消除。
法官决定现场调查,以判断是否构成妨碍。
六、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拆除费用自负。
张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