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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简易茅厕粪坑溺死女孩 法院认定房东担责

编辑:未知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案情概要:

  女儿上厕所时不慎落入粪坑溺死,死者的父母认为女儿承租房屋的简易厕所存在着安全隐患,这是导致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房东赔偿3万元。          

  罗先生家住云南,他的女儿小罗从2006年5月租住了位于昌平区马连店村王先生的房屋。2007年7月23日的下午,小罗在去房东搭建的简易厕所时,掉入粪坑内死亡。经公安部门出警,认定为溺死。


  罗先生指出,房东王先生搭建的厕所四周是用几块石棉瓦围起的一个大坑,大坑上横放着几个10-15公分见方、长约250公分的水泥柱,两根水泥柱之间最窄的间离约为60公分,供人踩着方便。坑底到地面的距离约200公分,很容易发生危险,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罗先生认为,房东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当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及供承租人使用的厕所可能构成的人身危险负有避免和消除的义务。而房东视安全隐患而不顾,放任处之,致使自己的女儿跌入便池溺死,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损失。据此,罗先生要求房东王先生赔偿包括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王先生认为小罗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己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罗先生夫妇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为房屋的承租者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而在本案中,王先生在其院外修建的厕所过于简陋,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其应当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小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在该出租房内居住已有七个多月的时间,应当对该出租房的周边情况及相关设施有着充分的了解和注意。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罗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三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房东承担出租房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为房屋的承租者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厕所是否“简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除了根据厕所的构造与使用特点,还应根据受害人年龄与心智等情况,综合判断,从而认定房东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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