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是经营三菱印刷机维修、移机方面的专业公司,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网络推广承揽业务。 2009年5月A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发现,其离职员工王先生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在某电子市场网上刊登并发布了广告,A公司的企业信息被王先生恶意冒名注册,且所留的公司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均为王先生。在和王先生通话中,他声称代表A公司经营业务。
[评析]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权利人有权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并拥有禁止他人假冒企业名称的民事权利。
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维修印刷机等事项,王先生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曾从事过印刷机的移机、维修业务。A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可证明王先生在离开A公司后,依然承揽机械印刷器材的维修和移机业务,可见,A公司和王先生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王先生作为同业竞争者,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在电子市场网上登记注册,并将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为自己而非A公司,且在承揽业务时声称代表A公司,致使原本属于A公司部分业务实际为王先生个人获取。
王先生这种擅自以A公司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的不正当竞争关系,A公司有权要求王先生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