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常敬泉 律师[案例]
王某2002年去世,留有虹口区某处房屋一套,其子女一直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后该房屋于2008年动迁。王某长子王先生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伪造其他继承人的签名,私刻他们的图章,出具虚假的委托书,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了有关争议房屋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其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后王某次女王女士起诉法院要求撤销王先生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的上述房屋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评析]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取得争议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有权对争议房屋进行拆迁。由于王先生明确表示委托书中王女士的签名系其所签,印章系其所刻,王女士未予认可这一签名与印章,故委托书法院自然不会采信。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变成作假的委托书是否影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尽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王先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未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王女士的同意,在协议书签约主体上也遗漏了共有产权人王女士,但是补偿安置协议在内容上仍然将其作为安置补偿对象,且协议书约定的补偿安置内容未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也不影响未签约共有产权人王女士享受的拆迁补偿优惠政策,因此,法院认定王先生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订的上述房屋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