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应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刘先生与颜女士有五个子女。多年来刘先生夫妇二人一直与孙子小军居住在一起,他们原先承租的公房购买后,产权人登记为刘先生夫妇和小军三个人的名字。
2012年,刘先生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颜女士将五个子女及小军告上法院,要求对刘先生的遗产,即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继承。
法庭上,小军拿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为刘先生、颜女士,内容为“立遗嘱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去世,其在上海市金汤路房屋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均赠与共有产权人孙子小军”,落款处分别有立遗嘱人的印章及两枚指纹印记,还有见证人的签名、代书人的印章、立遗嘱时间。
对这份遗嘱,颜女士认为,被继承人刘先生晚年患有老年痴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遗嘱代书人是孙子小军聘请的,且遗嘱是事先制作好后带到刘先生家中,遗嘱内容并没有读给刘先生听;见证人也未起到见证作用,无法确认刘先生的手印、图章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该遗嘱应当无效。
为了查清事实,法庭传唤了遗嘱的代书人出庭作证。代书人向法院陈述,当时是小军请他去做代书遗嘱的,代书的内容也是按照小军的陈述打印好后带到刘先生家中给两位老人读过的,但记不清当时刘先生是否签字、捺手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并非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刘先生的口述制成,而是根据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打印制作的,不存在代书人根据被继承人口述设立遗嘱的事实,而且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是否就是被继承人刘先生口述的内容,也无法证实。刘先生是否本人签字或者捺手印也已经无法证实,所以刘先生所立代书遗嘱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包括颜女士在内的六名继承人共同继承。
该案承办法官岑华春指出,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本案中,立遗嘱人并没有口述遗嘱的内容,而是由继承人小军陈述遗嘱的内容,难以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遗嘱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