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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不能为利害关系人

编辑:王伟 李迎昌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07年,刚满60岁的陈阿婆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陈阿婆对房子的事情始终放心不下。原来,陈阿婆有四个子女,前些年小儿子看到父母住房困难,就贴补了两位老人一笔钱,购买了陈阿婆夫妻居住的房屋。房屋的产权证上面写了陈阿婆、刘老汉和小儿媳、小孙女的名字。近年来,四个子女之间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纠纷,陈阿婆担心在她离世后,因为房屋再起纷争,便跟老伴陈老汉商量立一个遗嘱。

  陈阿婆让小儿媳写遗嘱,小儿媳按照刘老汉和陈阿婆的意思用电脑打印了一张遗嘱。病床前,陈阿婆、刘老汉叫来了除小儿子以外的三个子女,将遗嘱拿给他们看。遗嘱上写着:刘老汉、陈阿婆夫妇现住上海市某路201室,该套房屋的产权由小儿子和小孙女继承所有。三个子女同意父母对房产的处理,并在这份打印的遗嘱上签了名。刘老汉和陈阿婆也盖上了个人的印章。此后,陈阿婆和刘老汉相继离世。

  虽然有了遗嘱,四个兄妹还是因为房产起了纠纷。2012年,陈阿婆的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这套写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但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的代书人小儿媳与“遗嘱继承人”是夫妻、母女关系,其作为代书人明显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故法院认定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否定了这份“遗嘱”的效力。

  遗嘱失去了效力后,本案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鉴于两被继承人在生前确有将遗产交由小儿子继承的意思表示,兼顾小儿子对房屋出资贡献较大的因素,故法院终审判决在分割遗产时对小儿子给予适当的多分。

  该案承办法官李罡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遗嘱也不断出现,如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这份打印的遗嘱由被继承人刘老汉的小儿媳起草,刘老汉盖章确认,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但由于代书人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媳不符合代书人资格。同时,该份遗嘱的见证人只有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人以上在场见证的要求,在形式上有重大瑕疵。所以,刘老汉和陈阿婆让子女签署的这份带有遗嘱性质的协议,并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效力,最终,房产还是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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