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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在场

编辑:王伟 李迎昌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林先生与前妻有一个儿子。步入中年,林先生与郑女士再婚,双方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林先生与郑女士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林先生得知自己生重病后,到法律服务所咨询遗嘱和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林先生表达了自己立遗嘱的意愿以及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产给儿子的心愿。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小张按照林先生的表述,打印了一份遗嘱交给了林先生,应林先生的邀请,小张在遗嘱上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签了名字。

  林先生去世后,林先生的儿子与继母郑女士就遗产分割产生分歧,儿子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而继母则认为,林先生去世前眼睛有疾病,看不清楚遗嘱的文字,所以遗嘱应该是无效的。

  法院查明,林先生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小张手中拿到打印的遗嘱时并没有当场签字,而是将这份打印的遗嘱拿回了家。此后,遗嘱的代书人小张并没有看到林先生签字的过程。

  法院认定林先生的遗嘱是由小张代书的,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林先生的代书遗嘱只有小张一人起草、一人见证,而小张也没有看到林先生签字的经过。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最终,经法院调解,林先生的儿子与同父异母的妹妹及继母对房产作出了合理的分割。

  该案承办法官王江峰指出,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本案林先生的遗嘱是由小张代为起草、打印的,是代书遗嘱。但这份遗嘱缺少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同时,小张作为代书人、见证人,他并未见证遗嘱最终形成的整个过程,违反了见证人须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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