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并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对“该子女无产权住房”少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解读有误,引起媒体和市民的关注。为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如下解释:
“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是指子女个人不单独拥有产权住房。我局已通知相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此口径解读。
对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