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1992]154号
【发布日期】1992.09.25 【实施日期】199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承包合同/经济合同案件审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法经〔1992〕1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经〔1992〕第77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受理的新疆喀什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单位)诉新疆南疆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分包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不是“必须”或者“只能”提请调解或申请仲裁,而且该实施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人民法院不能据以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因此,总分包单位因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