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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以银行不再办理转按揭贷款、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编辑:常敬泉律师 来源:其他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问:当事人能否以银行不再办理转按揭贷款、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规定,通过贷款购买房屋,一年内再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同年4月5日,上海市房地局进一步明确,出售方必须还清贷款后,方能办理产权转移。因此,买卖合同签订后,确因银行停办转按揭而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的,该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原因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可予支持。但是,房屋出售方愿意先行还清贷款,或双方在合同中有其它特别约定(如贷款不足或不成,房屋买受人自行补足贷款等)的,当事人以贷款政策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常敬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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